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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非法集资套路,你能识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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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23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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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冲浪” 可别被谣言“撞了腰”

  今年2月19日,攸县联星派出所查处一起酒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警信息的寻衅滋事案,违法行为人蔡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3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中国网民已高达8.29亿人。在这个“人人拥有麦克风、个个都是发布者”的新时代,大家都已习惯通过网络快速吸取资讯,随时发表意见。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也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警示我们,网络发言要坚守法律底线,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这些领域是谣言“重灾区”

  在自媒体迅猛发展的当下,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吸引眼球,制作耸人听闻的标题,编造生动离奇的故事。发布经过嫁接,甚至PS技术处理的视频,赚取流量。

  去年6月,本地微信群里流传着一段视频,称是荷塘区601社区内有一名年轻男子,因为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输了钱选择轻生。

  事情真相到底如何?记者走访601社区的多个小区,对视频的真实性进行了求证,结果社区里居民无人知晓此事。而他们通过对比视频中的建筑物以及警车外观,基本可以断定事情发生地不在本社区。与此同时,这个视频的另外版本也相继出现。

  在网络世界中,“菠菜豆腐一起吃会得结石”“洋葱杀死感冒病毒”等养生内容也是传播较为广泛的谣言,不少群众不假思索的转发,让造谣者通过这些谣言达到了炒作、营销的目的。

  2017年6月,本地自媒体大量转发这样一段视频:石峰区一家餐饮店出售的外卖中,大米疑似塑料制成的,这是真的吗?市场监管部门经过查验,“塑料大米”被证实为谣言。

  网络世界中,哪些领域谣言最容易出现?根据《2018年网络谣言治理报告》显示,微信平台2018年全年共拦截谣言8.4万多条,辟谣文章阅读量近11亿次。报告分析,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社会民生等领域均是谣言“重灾区”。市委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各种渠道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市民鉴别谣言的能力。同时相关执法部门也将积极作为,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发现网络谣言可举报

  每当安全事故发生时,一些谣言也大行其道。今年4月22日,石峰区智成化工脱硫塔内填充物燃烧引发火情。是电器短路?毒气泄露?化工厂爆炸?一些自媒体平台的谣言引起了市民的猜疑。所幸,石峰区及时主动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事件相关信息,打消了公众的不安情绪。

  网络谣言危害极大,从全国来看,“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日本地震后散布谣言引发全国“抢盐风波”……

  在株洲,也不乏这样的案例。今年4月5日,网民“醴林仁”在网上发帖歪曲事实、引发社会矛盾的帖子,不明真相群众纷纷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相关部门监测发现后第一时间调查核实,最终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的凌某刑事拘留。

  其实早在2016年,我市网警就开通新浪微博、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4个巡查执法账号,进行日常网络巡查,及时发现网络各种违法犯罪信息和有害信息,依法震慑制止网络违法犯罪和网上不良言行,对情节轻微的网民进行教育警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不仅主动作为,依法制止网络违法犯罪和不良言行,同时还将24小时接受网民举报网上违法犯罪线索,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教育。”市委网信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要从自我做起,坚持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清朗的网络舆论生态。
 楼主| 发表于 2019-5-25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打骚扰电话!工信部把上下游都整治了一遍

  近来,工信部动作频频,约谈中国电信,关停9家企业95开头的号码,约谈小米科技等30家公司。目的只有一个,整治骚扰电话。最近你接到的骚扰电话少了吗?接到时该怎么应对?

  多家企业被约谈、整改

  22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就骚扰电话管控不力问题约谈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广东、江苏、浙江、四川等问题突出的四省电信公司。

  在17日世界电信日当天,因骚扰电话严重扰民、群众举报投诉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工信部还约谈了南京颢志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呼叫中心企业和小米科技、北京迪信通等10家虚拟运营商企业。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中国电信,还是上述30家企业,工信部都要求他们整治骚扰电话确保短期内见实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四省电信公司还签订了《整改承诺书》。

  资料图:小米电话卡。小米官网截图

  虚拟运营商是“重灾区”

  在骚扰电话中,据12321举报中心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一季度,95/96业务举报投诉呈现增长态势,举报投诉量达38541件,环比上升35.4%,占总量的18.4%。

  手机类骚扰电话举报投诉98638件,占总量的47.1%;“呼死你”类骚扰电话举报投诉量持续增长,达到10834件,环比上升17.9%。

  记者注意到,除了95/96开头的号码,虚拟运营商也是骚扰电话的重灾区。12321数据显示,一季度,移动转售企业被举报投诉量占比高达34.8%。

  而且这些虚拟运营商电话号码涉及诈骗居多。3月份,虚拟运营商号码涉嫌通讯信息诈骗用户举报194件次,环比上升165.75%。

  实际上,虚拟运营商电话也是骚扰短信的集中区。数据显示,一季度,虚拟运营商企业点对点短信被举报投诉量整体上升,短信被举报投诉量13209件,环比上升53.4%。

  这些企业在“助攻”?查!

  除了电信企业本身存在问题外,一些科技企业在骚扰电话方面有助攻的嫌疑。

  今年4月份,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针对互联网上发现的骚扰电话软件销售推广信息的问题,集中约谈了百度、奇虎360、搜狗等搜索服务提供商。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多家搜索引擎依然我行我素,在为一些机器人打电话的软件企业做推广。

  例如,近日,记者在百度上搜索“机器人打电话”发现,多款软件排在广告的位置上。其宣传页面显示,“这些语音外呼机器人,一键号码导入,24小时快速响应,自动拨打电话,机器人打电话永不离线。”

  另外,一些号称帮助用户标记并识别骚扰电话的软件,实际靠这个做起了生意:查询或帮助删除标记收费。一些普通用户电话还被恶意标记成“外卖”、“快递”电话,想取消?不好意思,要收费,用户苦不堪言。

  怎么应对骚扰电话?

  骚扰电话这么多,我们该怎么应对呢?

  记者梳理相关资料,接到这些号码开头的电话时,你就要小心了,有可能是骚扰或诈骗电话。包括不仅限于00、95、96、400、800、170、171开头的电话。

  另外,在一些网站或APP上,尽量少注册、少填写个人信息,定期更换密码。线下复印件、快递单等注意保密。例如用黑色笔划掉隐私信息,或用碎纸机处理。

  当然,为了更好地治理,接到骚扰电话可以向12321举报中心举报,在12321官方网站、短信、电话、APP、公众号也可举报。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楼主| 发表于 2019-5-30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嫌行贿、制售假药 这家公司上市刚满两年 4位高管被抓!深交所紧急发问

  继公司股票“披星戴帽”、股价连续暴跌之后,上市公司天圣制药的刑事犯罪危机仍在持续发酵、升级。

  5月29日,*ST天圣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因公司和控股股东均收到起诉书,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控股股东刘群和原高管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多重罪名,深交所要求*ST天圣对四大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包括说明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过程、金额、结果等事项。

  2019年一季度,天圣制药实现营收4.75亿元,同比下降23.56%,净利润为1043.09万元,同比下降84.25%。面对公司高管被抓、股票“披星戴帽”的双重危机,*ST天圣股价连续跌停。近一个月,公司市值缩水近四成,目前最新市值仅为18.98亿元。

  深交所紧急问询,要求说明四大事项

  继5月28日,*ST天圣披露《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之后,5月29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随即对*ST天圣的董事会发出了关注函。

  *ST天圣公告称,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控股股东刘群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原高管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相关当事人均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深交所高度关注此事,要求天圣制药集团对下述四个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对外披露:

  第一,说明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过程、金额、结果,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同时,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风险;

  第二,说明刘群、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情况、侵占或挪用的金额及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情形,请公司律师发表专项意见;

  第三,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层稳定性方面的影响,公司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涉嫌制售假药罪,实控人被告4宗罪

  公告内容显示,2003年至2018年初,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的刘群,出于为天圣制药及其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约1475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约970万元。

  200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刘群为使天圣制药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共计405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260万元。

  起诉书还认为,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款项及费用等方式将天圣制药资金共计约918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刘群非法占有天圣制药资金435万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缴纳保证金、虚增款项、支付预付款和往来款等方式挪用天圣制药资金3325万元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刘群挪用天圣制药资金260万元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此外,2016年底至2017年初,刘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00万元,为掩饰行贿罪行,捏造行贿款系借款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均未申请执行。

  总而言之,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陷入“双重危机”,近一月市值缩水近四成

  天圣制药成立于2001年10月,主要从事医药制造与医药流通业务,业务范围涵盖中药材种植加工、药物研发、医药制造、医药流通等多个领域。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口服固体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主导产品为小儿肺咳颗粒、红霉素肠溶胶囊、银参通络胶囊、延参健胃胶囊等。

  2017年5月19日,天圣制药在深交所中小板成功上市。不过上市不足一年,公司大客户负责人连接落网,公司多名高管也涉嫌犯罪被抓。

  2018年3月、5月,天圣制药董事长刘群和总经理李洪相继被有关机关留置。5月14日,天圣制药公告,副总经理李忠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31日,天圣制药原副总经理王永红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此后,刘群、李洪先后辞去在天圣制药的一切职务。不过在刘群辞职三天后,其子刘爽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被推选为新董事长。

  2019年一季度,天圣制药实现营收4.75亿元,同比下降23.56%,净利润为1043.09万元,同比下降84.25%。关于净利润大幅度下滑,天圣制药方面表示,一是本年销售收入减少,二是商业销售毛利降低。此外,销售费用的增加及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比上年同期有极大降低,也是导致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的重要原因。

  面对公司高管被抓、股票“披星戴帽”的双重危机,*ST天圣股价连续跌停。截至5月29日收盘,公司最新股价为5.97元/股。近一个月,公司市值缩水近四成,目前最新市值仅为18.98亿元。

  投资者声泪俱下,纷纷建议公司回购股份

  “董秘,您好!今天又跌停了,这段时间一直强作镇定,坚信被会计乱搞严重错杀,但今天内心彻底崩溃了,几十万血汗钱没了,一个大男人,眼泪再也止不住了,您能体会吗?我想问一下,为何会计师那么狠心,非要置投资者于死地,如此惨状他们心里还满意吗?公司上市时承诺,若股价低于净资产,高管们将增持,公司会拿出不高于流动资产20%回购,发行价14.91净资产10.07现价5.71,为何公司一直没有行动?眼泪止不住了!”

  这段“字字带泪”的哭诉,来自于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留言的一位*ST天圣股票投资者。面对跌跌不休的形势,*ST天圣股票的投资者纷纷发出“建议公司紧急回购股份”、“尽快出台股东增持计划”的倡议,而*ST天圣的回应却并未给予投资者希望:公司如有回购方案,将及时披露。

  此危机事件又将如何影响*ST天圣的经营利润呢?在5月27日的公告中,*ST天圣对此作了简短的回应。

  “由于本案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如公司被判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处以罚金。公司不排除上述事项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尽量减少对公司业绩的影响。”*ST天圣表示。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楼主| 发表于 2019-5-31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七笔账” 你都算了吗?

  5月21日,仁和区委书记任礎军带领全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赴攀西监狱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做好“以案促改”工作,深刻汲取蒲波案教训。

  进入攀西监狱反腐教育基地展厅,领导干部们随着讲解员的讲解,先后走进“反腐败历程”“被围猎的官员”“时代楷模”“算好人生平安账”四个展区,通过听介绍、看展板、场景模拟、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详细了解反腐倡廉的中国实践、四川实践,从一个个反面典型案例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各个历史时期党的正面先进人物事迹中感受到模范榜样力量。在“被围猎的官员”展示区,大家驻足观看了多遍蒲波案视频,听着蒲波的悔过诉说,参观的领导干部陷入了深思,大家深深明白:“贪欲是祸,毁于一念;清廉是福,受用终生。”

  在警示教育现场会上,两名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刑的在押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是如何随着职位的提高和欲望的膨胀而滥用职权,致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丧失理想信念,堕落为一名罪犯的经历,铜墙铁壁阻拦了自由、高墙铁网隔断了亲情的代价让他们泪下。他们认真剖析了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

  随后,讲解员提出“人生‘七笔账’,你都算了吗?”疑问,引导大家计算自己的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直观的反腐倡廉教育课。

  参观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让他们觉得很真实,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自觉做到“慎独、慎欲、慎微、慎初”,不管在什么环境、何种条件下,都要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抗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顶得住庸俗关系的腐蚀。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逾越制度这条“红线”,不碰纪检这条“警戒线”,不触法律这条“高压线”。
 楼主| 发表于 2019-6-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嘴”颤抖吧!法院判了:非法荐股 就算退钱也按诈骗罪坐牢!

  如果有人自称是证券公司和私募机构人员,拉你入会,还宣称可以单独指导炒股,每月股票利益可达15%,一年可以翻番!你听了动心不?

  相信的话,你就被骗了!

  裁判文书网近期就公布了这么一件案子。一个由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用上面的话术忽悠股民,被害人在交了1.98万元至5.98万元不等的会费后,经假冒的“老师”指导,炒股最高亏了40万元。而当被害人寻求退钱处理时,微信却被拉黑、QQ被踢出。

  上述案件在一审后,法院认为该诈骗团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从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的二审判决结果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该诈骗团伙即使向被害人退还了大部分违法所得,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诺收益拉人进群骗会费

  邹春桂是衡阳图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图公司)的老板,谭芝情和何建成是该公司的员工。

  三人组成了一个非法荐股诈骗小组,宣称加入会员后会有老师单独指导炒股,每个月的股票利益可以达到15%到20%,一年下来最少可以达到50%的利益,基本上可以翻番。

  邹春桂先建立了一个QQ群,名为诺千金股票交流群。然后他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将股民拉入QQ群,再通过不同的QQ号在群里发布一些从网上找到的财经消息、股票盈利截图、推荐的股票信息等,并冒充各种私募机构或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吸引股民成为他们的会员,每年的会费从1.98万元至5.98万元不等。

  取得会员信任后,邹春桂使用微信(微信昵称:嘉杰)添加会员,让这些会员将会费直接通过微信转账到“嘉杰”微信上,或者转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邹春桂等人在被害人将会费交完以后,用不同的工作微信添加会员,冒充老师指导会员炒股,收取的会费金额经查证为17.08万元。

  非法荐股致客户亏损后玩“一刀两断”

  骗取会员缴纳会费后,三人摇身变为“证券分析师”,向会员推荐股票,并承诺每月收益15%不成问题。

  但实际上,图图公司的股票分析师并没有专业的资格证书,也没有投资顾问资格,被骗的客户们不仅损失了几万元的会员费,自己股票账户还出现了巨额亏损。

  经查,客户杨某按照邹春桂的推荐买卖股票,亏损了8万元左右。

  被害人王某在邹春桂等人的指导下炒股亏损高达20多万元,最后其QQ和微信还被对方拉黑删除。

  被害人徐某亏损了10万元,徐某想找邹春桂等人退钱,遭到拒绝后被踢出了QQ群。

  被害人雷某跟随邹春桂等人操作股票一段时间后一直亏损,金额高达40万元左右。

  退还违法所得也要按诈骗罪坐牢

  2018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邹春桂已向被害人退还大部分违法所得。

  2019年3月27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春桂、谭芝情、何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判处邹春桂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谭芝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何建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邹春桂、谭芝情、何建成退还违法所得31800元给被害人林某。

  邹春桂和何建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监会此前曾发布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

  三是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心入坑!证监会紧急通知:“老师”传授炒股技法多半是骗子!
  近期,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又披上“投资者教育”的新外衣进入了公众视野。
  自今年以来,随着各类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抬头,监管部门除了加强对金融乱象的整治之外,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也在持续加大。今年“315”时期,监管部门就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共同发力开展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活动,加之行业各个主体合力宣传推动,全民学习金融知识的浪潮也越来越大。
  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竟又借助投资者教育浪潮下又开始蠢蠢欲动。不得不说,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非法分子也算的上积极追赶潮流,敢于明目张胆地借“政策东风”再一次坑害投资者。
  为此,证监会近日发布发布警惕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的非法荐股活动的公告,提示投资者近期有不法分子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向投资者推销“投资者教育”课程,而“投资者教育”机构及其包装的“老师”根本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能力,希望广大投资者注意识别这类非法荐股活动。

  以”投资者教育为名非法荐股活动卷土重来
  近日,证监会发布警惕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的非法荐股活动的公告。公告显示,近期,打着“投资者教育”旗号的非法荐股活动增多,表面看是普及理财知识、传授炒股技法,实际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迷惑性、欺骗性很强。
  据了解,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的非法荐股活动会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向投资者推销“投资者教育”课程,课程包含讲解股票知识、分析预测行情、传授炒股技术、推荐股票及指导买卖点等内容,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价格高的课程有“老师”提供荐股服务,通过直播等方式“手把手指导”。
  但实际情况是,这些“投资者教育”机构及其包装的“老师”根本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能力,多是按照编好的话术欺骗投资者,诱导投资者购买课程、按指导操作,当投资者亏损后,又有专门的话术诱骗其继续交费升级课程。
  此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在投资者购买“投资者教育”课程后,让投资者下载其炒股软件,在软件中开户并转入炒股资金,按“老师”的指导操作,但充值容易提现难,投资者很难拿回本金。
  对此,证监会提示,中国投资者网(网址:www.investor.gov.cn)以及证监会授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名单可在中国投资者网查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服务。广大投资者如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请选择持有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下查询)。如受到非法荐股活动侵害,请向当地证监局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高级教育课程”背后套路深  在五月底,上海证监局就曾披露,发现一些非持牌机构利用多数投资者证券投资知识较为欠缺的劣势,借助网络、直播平台、自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开展“投资者教育”为名引诱投资者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接受“教育”。这种“投资者教育平台”类非法活动迷惑性更强,参与人数也较多,部分机构平台已明显越过红线,以投教为名行非法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之实。
  根据媒体报道,近期,不法分子打着“投教”旗号开展的非法荐股活动被接连爆出。
  一起上海元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在线投资者教育为名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以于近日经上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成功破获。
  据了解,上海元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立了一个名为“股轩堂”的网站,并将该网站包装成大型“投资者教育在线平台”,宣传所谓教育课程上的证券荐股业绩,诱导投资者缴纳费用获得证券投资教育。
  经查,该公司一直是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由公司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QQ、微信随机添加好友,以及发展下级代理商等方式,以承诺推荐个股可获月收益6%至45%为诱饵,招揽客户加入公司会员,购买998元至69800元不等的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会员课程,并以导师直播投资课程的方式,向会员客户提供证券市场分析预测、个股推荐、个股买卖指导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其实,这种看起来非常专业的“投教课程”,都是先将投资者忽悠进圈套,再通过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初入股市的吴先生就因为在百度上搜索“炒股”,发现了一家“专业”从事投资者教育课程的网站,在观看了“股票投资入门”的免费课程后,吴先生花4000多元购买了所谓的“实盘策略”等会员课程。
  吴先生加入会员后,就参与了相关“老师”每天在QQ群中的直播课程,并按照“老师”的要求下载了一个交易软件,进行了充值。吴先生说,什么时候买哪只股票,买多少手,“老师”都会详细告诉你,盈利之后可以提现到银行卡,但是要交大约15%-20%的佣金,佣金多少由充值多少决定。
  在“老师”指导下,吴先生最初尝到了甜头,但好景不长,在依照“老师”的指导建仓后,股票却一直在跌。今年三月份,吴先生所在的QQ群解散,为了将自己在软件账户里的钱提现,吴先生交出了近万元的佣金。
  而在类似的案件里,有的投资者却没吴先生那么幸运,在交完入会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之后,诈骗分子已经远走高飞,自己账户里的钱就再也无法提现。
  投资者应时刻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如果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将面临“责任自负,损失自担”的结果。
  所以投资者确实需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辨别非法活动:
      一是看业务资质。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公开发行股票还是从事证券业务、期货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
  二是看宣传方式。合法的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往往会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性的宣传用语诱惑投资者,使其上当受骗。
  三是看汇款账号。合法的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使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而非法机构大多是要求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不法分子的个人账户。有的非法机构自称自己是某某公司,实际连工商注册都没有,有的还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账支付,投资者无法准确辨识对方交易、支付信息的交易行为。
  随着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隐蔽性越来越强,诈骗形式也不断翻新,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如准备在网络上的某证券期货机构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应当到证监会网站首页“监管对象”下查询“合法机构名录”,核实其公司是否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或“证券公司名录”中。
  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需要学会甄别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非法荐股”机构,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谎言。对于“荐股”两个字,要时刻保持警惕,以免遭受财产损失。(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6-20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提醒:这种骗局席卷全国,你家人可能也在做!赶紧阻止          中国经济网 2019-06-18 07:41

来源:广州日报

你是不是经常会看到

各种微信抢红包的链接?

朋友圈发的砍价链接,千万不要再点了!

有可能是新型诈骗!

北京市民郭先生在朋友圈帮朋友点击“砍价”链接,却被盗取了卡内的600元资金。

从几元的零食到几千元的手机、万元的相机,都有号称“只要邀请朋友在链接页面中帮忙‘砍价’至0元,即可免费获得该产品”。但是,许多网友却反映砍价后无法成功购买。

对此,警方提醒,多起案例显示这是一种新型诈骗。

朋友圈帮忙砍价,不少网友被坑了!

遭遇一:帮忙砍价却被坑存款

北京市民郭先生告诉记者,几天前,他在朋友圈看到一条帮忙“砍价”购物的链接,上面写着“找朋友帮忙砍价,最低0元就可以购买苹果X手机。”

郭先生当即点了进去,帮朋友点击了“砍价”键,留下姓名和电话后,页面马上显示“你已帮朋友砍了68元!活动时间有限,只要填写信息参与活动,找朋友参与砍价就能零元购手机。”郭先生不假思索地将链接转发到了朋友圈,并给好友发信息要求帮忙“砍价”。

正在忙活的时候,郭先生却收到了一条信息,上面显示他的银行卡被划走了600元。“密码不知道怎么被泄露了,余额一次性被转干净了。好在微信绑定的不是我存钱的卡,不然损失肯定更大。我怀疑就是填写的个人信息泄露了。”

遭遇二:身边朋友收诈骗短信

李先生也是朋友圈砍价的受害者。他看到一个朋友发的帮忙砍价链接,出于给朋友帮忙,自己没有多想就点了进去,并输入了自己的手机号码,页面也显示“你已帮朋友砍了XX元”。

之后,李先生身边的许多朋友都收到了一条留着李先生名字的诈骗短信。李先生怀疑,自己和朋友的信息,就是这次“砍价”活动泄露出去的。

遭遇三:砍价成功没买到商品

王女士曾参与过朋友圈内的“砍价”活动,但却并没有因为“砍价”得到任何好处。

为了让更多人帮着砍价,王女士不仅将链接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还让亲朋好友转发到30多个微信圈里找朋友帮忙。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努力”,她终于将价格从4000元左右砍到了“0”元。但是,当她点击购买键时,却发现货品已经售完,无法购买。“我这么费劲,没想到,最后竟然是这样一个结果。”

警方提醒:

微信“帮砍价”活动已化为新型诈骗

对于大家的这些遭遇,民警表示,微信“帮砍价”活动起初只是用于营销。不少商家通过这种活动吸引大家在朋友圈转发,从而吸引了一大圈粉丝,短时间内获得了大量关注度,实现了不错的营销效果。

不过,之后这种成本低、操作简单而且容易上当的活动被不法分子盯上了。他们通过朋友圈“砍价”收集个人信息或骗钱,这已经演变成了一种新型的骗局,参与过的用户会收到大量的广告短信和诈骗短信。

警方提示,

大家要对朋友圈发布的

砍价赢大奖类似营销保持高度警惕!

切勿轻易填写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信息千万要谨慎填写。

对于要求转账汇款的一定要核实好对方具体身份后再汇款。

在遇到诈骗后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记录,及时拨打110报警。

请大家点一下在看小花

提醒身边更多的人,

天上不会掉馅饼!

来源:楚天都市报(ctdsbgfwx)、北京晨报、河北青年报、昆山论坛、法务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19-6-23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92人被抓!1800人炒股被骗1个亿:最狠33人微信群 竟只有1个不是骗子!

  炒股真不容易,不仅要防止各种“黑天鹅”,还要防骗子诈骗。

  近日,武汉警方又破获一起特大荐股诈骗案,共抓获92名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近1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要不是被警方提前破获,1800多名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被骗了。受害人刘先生在做完笔录后表示:真没想到,整个群里33个人,除了我自己其他全都是骗子。

  又一起荐股诈骗!涉案金额近亿元

  6月19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通报,警方历经近两个月侦查,近日破获一起特大荐股诈骗案。共抓获包括韦某、詹某、王某等3名主要嫌疑人在内的涉案人员92名,涉案金额达9000余万元。

  该团伙以炒股交流、投资理财为名,诱骗受害人进入虚假网上股票交易平台,再以“内幕消息”、“名师荐股”为由,伺机诈骗。

  据悉,该诈骗团伙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武昌区共有12个藏匿窝点,6月4日下午,江岸区公安分局组织刑侦、技侦、网安、法制及15个派出所共100余名警力,采取刑侦、技侦、网侦民警混编,法制民警现场跟踪指导的方式,分为12个抓捕小组同时赶赴12处窝点,现场抓获涉案人员92人,查扣涉案电脑103台、手机145部及大量银行卡、账本。

  警方收集的证据显示,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达1800余人。警方已刑事拘留65名涉案人员,冻结涉案资金3700余万元。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除了受害人整个群里全是骗子

  受害人刘先生在接到警方电话后才发现炒股群里除了自己全是骗子。

  6月18日,市民刘先生展示了他与诈骗团伙的“老师”“群友”沟通股票交易的聊天记录。

<strong>1800余名受害人鲜有报案者</strong>
  刘先生表示,他是今年刚入市的新股民,4月底,他通过一条手机荐股短信加入了一个炒股微信群,被群主邀请进入一个自媒体直播平台,随后被拉入一个只有30几个人的小微信群,除了他以外的整个群里33个人,全是骗子!

  在群里“老师”会时不时晒出自己的“盈利数百万的账户”截图,而“群友”则会不停鼓吹“感谢老师带着赚钱”之类的话。刘先生彻底信服了,于是按照“群主”发的链接下载了一个名为“东方在线”的手机小程序,开通了“股票账户”,转入15万元后,按“老师”的指令买了一只股票,没想到第二天就亏了5000元,随后几天,亏损不断扩大,可“老师”却要求他继续持股等待。到6月初,平台已无法登录了。“老师”仍在直播间里忽悠,平台正在维护,过两天就好。

  直到6月15日,刘先生接到江岸警方打来的电话,才知道自己受骗了。

  1800余名受害人鲜有报案者

  据悉,这个“股票交易平台”其实是诈骗团伙伪造的虚假平台,表面上看,受害人可以通过该平台自由买卖股票,但实际并没有接入到真实的证券市场,受害人的资金也没有进入正规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而是直接转入骗子的私人账户。

  诈骗团伙通过“推荐股票”,令受害人不断“亏损”,“亏损”的钱都流入了诈骗团伙的腰包。由于欺骗性强,受害人往往以为自己的钱亏进了股市,只好自认倒霉,所以,鲜有报案者。

  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打击,该团伙还频繁更换平台的“马甲”,仅从3月份警方侦查以来,先后使用“阳光在线”、“天元策略”、“东方在线”等名头。受害人即使事后发现被骗,也很难找到证据。

  那是怎么破获这起荐股诈骗案?江岸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许奎介绍,此案起初并没有人报案,全由警方分析研判,层层深挖最终破获。

  今年3月,江岸区公安分局在梳理2017年办理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该团伙中曾被处理过的一名底层话务员杨某,现在摇身一变,成了某互联网证券投资公司的“高管”。警方围绕杨某展开调查,发现了一个专门诱骗他人进入虚假股票交易平台伺机诈骗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炒股交流、投资理财为名,诱骗受害人进入虚假网上股票交易平台,再以“内幕消息”、“名师荐股”为由,伺机诈骗。

  此案引起警方的高度关注,江岸区公安分局在市局刑侦、技侦、网安等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专案组攻坚。专班民警围绕涉案重点人员,以资金流、信息流为突破口,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一路追查,逐步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结构、活动规律和作案手法,先后摸清了该诈骗团伙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武昌区的12个藏匿窝点,并制作了每个涉案窝点方位指引图及抓捕工作方案。

  6月初,警方获悉该团伙主要头目已经出境踩点,准备将整个诈骗团伙转移至境外以逃避打击。专案组果断下达收网指令,随后将其抓获。

  多起微信荐股诈骗被曝光

  这并非首起微信群荐股诈骗案。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过,北京的张女士加入了一个投资理财微信群,群里真正的投资者只有她一人,其余理财师、炒股专家、助理、讲师等全都是一伙人用不同身份冒充的。张女士就被这样一个投资理财群诈骗了300多万元。

  张女士是一位资深股民,有人推荐她在某平台开户投资。可没想到自己把钱投进去后,一直都在亏损,最终被骗了300多万元。

  此前基金君也报道过,去年11月,天津的苑女士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总投资18万元,当天就损失了17万元,剩下的1万元在第二天也蒸发了。苑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报了警。最后发现,50人“炒股”微信群只有她一人不是骗子!

<strong>非法荐股中的七大陷阱</strong>
  全国各地均有相似的案件出现。而骗子的招数也不少,有的是成立公司进行诈骗,有的是冒充“专家”荐股,这些不法分子大多都有着几近完美的演技,用免费荐股的手法层层引人入局。

  非法荐股中的七大陷阱

  此前,北京证监局就七种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进行了警示,投资者还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避免掉进了非法投资咨询机构的陷阱。

  1、通过微信、博客、QQ招收会员

  QQ、微信、社交网站上总有不少人发布大盘分析、免费荐股文章,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财经大V”的形象,诱骗投资者加入微信群或QQ群,以缴纳会员费、开通VIP权限费等名义,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收取费用。一旦投资者上钩,缴纳数千元会员费后,买的股票却持续下跌,想退回会员费时却发现已被对方QQ拉黑。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不可轻信免费荐股、免费诊股等夸大过往荐股业绩、直接或变相承诺收益、公开招收会员的非法证券节目和广告,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要保持高度警惕。

  此外,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一定要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或电话咨询证监会有关部门。

  2、卖炒股软件号称稳赚不赔

  “亲,XX炒股软件要不要试试?提示的买点卖点绝对准确。”这时候就要提高警惕了,不法分子在销售炒股软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夸大宣传软件的荐股能力,骗取高额的服务费。

  李某花5000元购买了号称稳赚不赔的炒股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监管部门提醒: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销售炒股课程指导快速赚钱

  买个炒股课程就能学会炒股快速赚钱?殊不知不法分子往往以销售炒股培训课程为名,宣称通过课程可以学到各种炒股技术和战法,许多学员在听过该课程后都有不同程度的获利,但要缴纳360元、3600元不等的听课费。实际上以推荐股票为诱饵,投资者根据其建议购买股票均造成了损失,要求退款未果。

  监管部门提醒:不论销售的是培训课程还是交易技巧,只要向投资者推荐了股票或提供了股票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均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4、冒称知名私募基金、有内幕消息

  号称是知名私募,掌握内幕信息,有高手负责操盘,要为你提供咨询服务,但可能其的办公场所往往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小房间,甚至隐藏在居民楼中,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骗取上千元的服务费。

  监管部门提醒: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5、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

  “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但往往在第一只股票赚钱之后,推荐的股票连续下跌,给投资者造成亏损,却再也联系不上公司或者业务员,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监管部门提醒:“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根据规定,即使是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员工,也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损失作出承诺。

  6、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

  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诈骗。

  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投资者往往缴纳会员费,获得荐股,但却出现亏损,最终发现自己上当。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对于主动上门电话、来访一定要提高警惕,要通过查询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核实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7、“会员升级”“补款退赔”“维权收费”

  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也并不是都联系不上,有些公司给投资者造成亏损还能联系上,面对投资者的投诉,却是蛊惑投资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为了挽回之前的损失,投资者往往缴纳更多会员费希望挽回损失,造成股票亏损越来越大,被非法机构一骗再骗。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应保留好证据,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证监会重拳整治“老鼠仓”.

  编者注:2019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等人共同出席本次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并就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等问题答记者问。

  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宁: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将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女士,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先生,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坚决致力打击的对象。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继我院上周出台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之后,今天“两高”又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两部刑事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先生,就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介绍情况。

  李勇:各位记者: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起草制定两部司法解释历时近二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这两部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于2018年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1748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6月27日,“两高”正式印发两部司法解释,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两部司法解释的重大意义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两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两部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培训指导、贯彻实施等工作,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努力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有关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

  李广宁: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女士介绍近年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情况和经验。

  缐杰:各位记者朋友,我现在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主要经验做法有:
  (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一是认真履行批捕、公诉等检察职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办理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处长李志玲等人受贿案,严惩证券期货领域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资本市场的司法保障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二是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强公检法三家研商,研究制订全市层面的统一操作细则,细化量刑建议标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全市首例证券类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判决认可北京市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庭审效果得到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该案判决公开后,潜逃在外地的同案犯杨某主动到北京市检察机关投案,表示希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三是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比如,北京市检察机关邀请证监会稽查总队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并召开庭审观摩座谈会,就具体案件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上海市检察机关对已判决而未作行政处罚的被告人建议行政监管机关落实市场禁入,剥夺违法犯罪收益,加大犯罪成本,形成刑事处罚的有效威慑。

  (二)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办理证券期货犯罪能力水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性、复杂性强,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更高,必须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后,设立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专设办案组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同时,为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七个省、市检察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同时,承担开展证券期货犯罪对策研究、探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建设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培训基地等工作,集中力量培养高素质证券期货犯罪检察队伍。同时,在办理证券犯罪案件过程中,善于借助“外脑”,通过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交流协作、开展联合培训、邀请专家辅助办案等方式,把证券期货领域的专家请进来,为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制发指导性案例。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39号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完整地呈现了检察机关针对证券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从而有力证明犯罪的过程,对检察机关办理“抢帽子”类操纵证券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二是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犯罪预防工作。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快全国首家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基地建设,全面梳理本市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情况,举行上海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推进会,进一步细分证券等金融行业,针对业务特点、产品创新以及犯罪风险点分行业分领域开展“靶向”教育。北京市检察机关应邀为全市80余家律师事务所200余名从事私募业务的律师进行授课,帮助从业人员树立合规意识。三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犯罪发案原因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案件中暴露出的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积极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防控风险的检察建议,共同筑牢防范金融风险的法网,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李广宇:谢谢缐杰副主任。现在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先生介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的形式和特点。

  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净化维护市场环境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发展的总目标,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与证监部门密切配合,注重情报导侦,强化案件侦办,不断提升打击和防范证券期货犯罪工作能力水平,破获了包括“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远大物产操纵期货市场案、“温州帮”操纵证券市场案和“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等一批危害后果严重、市场反应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大要案件,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和安全。

  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内部分工明确,有固定配资团队,有专业操盘手,通过运用多种操纵犯罪手法,短时间内集中轮番炒作多只股票,获取高额利益,市场影响十分恶劣。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犯罪特征由从业人员私下直接交易向泄露、互换信息以及共谋违法交易演变,隐蔽性更强。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内幕交易犯罪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证券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目前,内幕信息泄露范围呈扩大趋势,参与人员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市场影响恶劣。四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表现为数量大幅提升,造假手法隐蔽复杂,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五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存在涉案公司虚构财务数据、隐瞒巨额负债、虚构资金用途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严重失职、承销券商疏于审核等诸多问题。六是跨境犯罪逐渐增多。随着沪港通、深港通以及沪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的推出和交易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境违法犯罪逐渐增多。七是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披露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呈现复合型犯罪特征。

  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为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以此次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与检、法机关和证监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李广宇:谢谢李冰洋副局长。下面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先生介绍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执法的有关情况。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长期以来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证监会监管执法工作的大力支持。前不久,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开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出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落地实施,特别是将来科创板市场交易活动的平稳有序开展、科创板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操纵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误导和欺诈市场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础,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正常市场机能和有效价格机制,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社会危害性极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将操纵市场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并规定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三种证券市场操纵类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作了专门规制,列举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期货市场操纵类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在各自的《交易规则》中设立“交易行为监督”专章,各期货交易所制定发布专门的“异常交易监控指引”,从异常交易的角度进一步规定了交易所重点监控的涉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织密对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的自律规范体系。

  (二)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证监会还高度重视对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行为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努力防患于未然。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推进“看穿式监管”和账户实名制工作;持续强化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监管,健全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科技化建设,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测监控;深化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等。

  (三)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出现的新的形式和特点,迫切要求在总结既有监管执法和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执法及司法中作出应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李广宇:谢谢程合红主任。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记者: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部司法解释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新设立的科创板。操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证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依照“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行为,考虑到目前“新三板”证券市场对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有较高要求,市场流动性不高,特别是在一些交易稀少的证券中,一些轻微的操纵行为就可能达到本解释所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所占比例的入罪标准。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行为,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四条第一、二项有关比例标准,确保准确惩治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

  (2)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作出判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两部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均作了明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两部司法解释条文解读、业务培训、调研指导等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

  记者:司法实践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从司法实践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市场波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二是专业性强,操纵方法多样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联合“黑嘴”荐股等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更加网络化、智能化,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给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带来困难,导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处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

  姜永义: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有针对性的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这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
  (1)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2)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结合司法实际,司法解释以行为人对账户内资产具有交易决策权作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具体包括四种情形:第一项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第二项是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第三项是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第四项是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同时,还规定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例外情形,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第一至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3)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司法实际,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以及本解释规定的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了七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时,为更加有力、有效地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结合此类犯罪的特点,又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按照证券交易成交额的五倍、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从司法实践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市场波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二是专业性强,操纵方法多样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联合“黑嘴”荐股等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更加网络化、智能化,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给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带来困难,导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处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

  记者: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这次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有哪些修改和调整,有什么考虑?

  缐杰:研究制定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八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对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加大刑事追究力度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证券、期货市场环境发生明显变化,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该立案追诉标准已不能满足司法办案需要,有必要及时加以修改完善。这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一是针对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其他操纵证券方法,综合考虑这些操纵手段的行为特点和发案态势,增加规定以证券交易成交额作为入罪标准。二是在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持股比例由30%调整为10%。主要考虑:过去个股盘子普遍比较小,且并非全部为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有一定合理性。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落地,目前个股盘子普遍比较大,且大部分为全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在现实中很难达到。根据证监会测算,沪深两市全部三千余家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3.6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属于大股东。考虑目前仍有部分股票没有实现全流通,同时也为行政处罚预留空间,司法解释将持股优势的比例确定为10%。三是在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调整为“连续十个交易日”,将累计成交量占比由30%调整为20%。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短线操纵越来越普遍,调整标准后符合当前短线操纵的一般规律,也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口径,有利于加强入罪标准的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虚假申报操纵的入罪标准。为了避免交易不活跃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较少量即达到相关比例入罪标准,在原有“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入罪标准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证券撤回申报额和占用期货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将单一的比例标准调整为比例+数额标准。五是结合期货交易实际和案例,重新调整确定了操纵期货市场的入罪标准。六是对各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增加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入罪标准。

  记者:我想问缐杰主任一个问题,“老鼠仓”案件近年来有哪些特点?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老鼠仓”案件的办理有没有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谢谢。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二是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操控指挥,有人负责调集资金,有人负责传递信息,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三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较高、精通金融知识、从业经验丰富,作案前计划周密,作案时采取隐蔽手段,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迹,导致对证券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和认定难。四是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普遍采用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以及集中托管,不仅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股票操作、信息传递行为更加隐蔽,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缐杰: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一是结合司法实践,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二是严密法网,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三是明确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四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发表于 2019-7-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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