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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非法集资套路,你能识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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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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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证监会重拳整治“老鼠仓”.

  编者注:2019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等人共同出席本次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并就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等问题答记者问。

  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宁: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将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女士,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先生,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坚决致力打击的对象。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继我院上周出台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之后,今天“两高”又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两部刑事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先生,就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介绍情况。

  李勇:各位记者: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起草制定两部司法解释历时近二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这两部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于2018年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1748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6月27日,“两高”正式印发两部司法解释,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两部司法解释的重大意义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两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两部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培训指导、贯彻实施等工作,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努力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有关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

  李广宁: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女士介绍近年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情况和经验。

  缐杰:各位记者朋友,我现在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主要经验做法有:
  (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一是认真履行批捕、公诉等检察职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办理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处长李志玲等人受贿案,严惩证券期货领域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资本市场的司法保障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二是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强公检法三家研商,研究制订全市层面的统一操作细则,细化量刑建议标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全市首例证券类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判决认可北京市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庭审效果得到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该案判决公开后,潜逃在外地的同案犯杨某主动到北京市检察机关投案,表示希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三是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比如,北京市检察机关邀请证监会稽查总队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并召开庭审观摩座谈会,就具体案件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上海市检察机关对已判决而未作行政处罚的被告人建议行政监管机关落实市场禁入,剥夺违法犯罪收益,加大犯罪成本,形成刑事处罚的有效威慑。

  (二)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办理证券期货犯罪能力水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性、复杂性强,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更高,必须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后,设立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专设办案组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同时,为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七个省、市检察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同时,承担开展证券期货犯罪对策研究、探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建设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培训基地等工作,集中力量培养高素质证券期货犯罪检察队伍。同时,在办理证券犯罪案件过程中,善于借助“外脑”,通过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交流协作、开展联合培训、邀请专家辅助办案等方式,把证券期货领域的专家请进来,为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制发指导性案例。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39号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完整地呈现了检察机关针对证券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从而有力证明犯罪的过程,对检察机关办理“抢帽子”类操纵证券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二是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犯罪预防工作。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快全国首家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基地建设,全面梳理本市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情况,举行上海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推进会,进一步细分证券等金融行业,针对业务特点、产品创新以及犯罪风险点分行业分领域开展“靶向”教育。北京市检察机关应邀为全市80余家律师事务所200余名从事私募业务的律师进行授课,帮助从业人员树立合规意识。三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犯罪发案原因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案件中暴露出的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积极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防控风险的检察建议,共同筑牢防范金融风险的法网,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李广宇:谢谢缐杰副主任。现在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先生介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的形式和特点。

  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净化维护市场环境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发展的总目标,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与证监部门密切配合,注重情报导侦,强化案件侦办,不断提升打击和防范证券期货犯罪工作能力水平,破获了包括“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远大物产操纵期货市场案、“温州帮”操纵证券市场案和“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等一批危害后果严重、市场反应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大要案件,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和安全。

  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内部分工明确,有固定配资团队,有专业操盘手,通过运用多种操纵犯罪手法,短时间内集中轮番炒作多只股票,获取高额利益,市场影响十分恶劣。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犯罪特征由从业人员私下直接交易向泄露、互换信息以及共谋违法交易演变,隐蔽性更强。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内幕交易犯罪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证券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目前,内幕信息泄露范围呈扩大趋势,参与人员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市场影响恶劣。四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表现为数量大幅提升,造假手法隐蔽复杂,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五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存在涉案公司虚构财务数据、隐瞒巨额负债、虚构资金用途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严重失职、承销券商疏于审核等诸多问题。六是跨境犯罪逐渐增多。随着沪港通、深港通以及沪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的推出和交易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境违法犯罪逐渐增多。七是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披露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呈现复合型犯罪特征。

  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为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以此次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与检、法机关和证监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李广宇:谢谢李冰洋副局长。下面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先生介绍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执法的有关情况。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长期以来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证监会监管执法工作的大力支持。前不久,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开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出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落地实施,特别是将来科创板市场交易活动的平稳有序开展、科创板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操纵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误导和欺诈市场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础,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正常市场机能和有效价格机制,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社会危害性极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将操纵市场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并规定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三种证券市场操纵类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作了专门规制,列举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期货市场操纵类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在各自的《交易规则》中设立“交易行为监督”专章,各期货交易所制定发布专门的“异常交易监控指引”,从异常交易的角度进一步规定了交易所重点监控的涉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织密对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的自律规范体系。

  (二)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证监会还高度重视对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行为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努力防患于未然。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推进“看穿式监管”和账户实名制工作;持续强化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监管,健全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科技化建设,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测监控;深化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等。

  (三)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出现的新的形式和特点,迫切要求在总结既有监管执法和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执法及司法中作出应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李广宇:谢谢程合红主任。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记者: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部司法解释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新设立的科创板。操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证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依照“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行为,考虑到目前“新三板”证券市场对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有较高要求,市场流动性不高,特别是在一些交易稀少的证券中,一些轻微的操纵行为就可能达到本解释所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所占比例的入罪标准。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行为,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四条第一、二项有关比例标准,确保准确惩治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

  (2)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作出判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两部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均作了明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两部司法解释条文解读、业务培训、调研指导等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

  记者:司法实践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从司法实践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市场波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二是专业性强,操纵方法多样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联合“黑嘴”荐股等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更加网络化、智能化,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给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带来困难,导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处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

  姜永义: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有针对性的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这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
  (1)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2)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结合司法实际,司法解释以行为人对账户内资产具有交易决策权作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具体包括四种情形:第一项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第二项是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第三项是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第四项是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同时,还规定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例外情形,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第一至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3)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司法实际,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以及本解释规定的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了七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时,为更加有力、有效地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结合此类犯罪的特点,又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按照证券交易成交额的五倍、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从司法实践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市场波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二是专业性强,操纵方法多样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联合“黑嘴”荐股等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更加网络化、智能化,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给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带来困难,导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处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

  记者: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这次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有哪些修改和调整,有什么考虑?

  缐杰:研究制定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八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对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加大刑事追究力度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证券、期货市场环境发生明显变化,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该立案追诉标准已不能满足司法办案需要,有必要及时加以修改完善。这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一是针对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其他操纵证券方法,综合考虑这些操纵手段的行为特点和发案态势,增加规定以证券交易成交额作为入罪标准。二是在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持股比例由30%调整为10%。主要考虑:过去个股盘子普遍比较小,且并非全部为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有一定合理性。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落地,目前个股盘子普遍比较大,且大部分为全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在现实中很难达到。根据证监会测算,沪深两市全部三千余家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3.6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属于大股东。考虑目前仍有部分股票没有实现全流通,同时也为行政处罚预留空间,司法解释将持股优势的比例确定为10%。三是在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调整为“连续十个交易日”,将累计成交量占比由30%调整为20%。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短线操纵越来越普遍,调整标准后符合当前短线操纵的一般规律,也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口径,有利于加强入罪标准的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虚假申报操纵的入罪标准。为了避免交易不活跃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较少量即达到相关比例入罪标准,在原有“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入罪标准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证券撤回申报额和占用期货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将单一的比例标准调整为比例+数额标准。五是结合期货交易实际和案例,重新调整确定了操纵期货市场的入罪标准。六是对各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增加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入罪标准。

  记者:我想问缐杰主任一个问题,“老鼠仓”案件近年来有哪些特点?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老鼠仓”案件的办理有没有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谢谢。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二是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操控指挥,有人负责调集资金,有人负责传递信息,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三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较高、精通金融知识、从业经验丰富,作案前计划周密,作案时采取隐蔽手段,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迹,导致对证券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和认定难。四是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普遍采用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以及集中托管,不仅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股票操作、信息传递行为更加隐蔽,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缐杰: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一是结合司法实践,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二是严密法网,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三是明确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四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发表于 2019-7-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7-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苹果客户端来自苹果客户端
总结很到位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媒爆料:原来是汇丰银行!暗地里“阴”了华为

  原标题:外媒爆料:原来是汇丰银行!暗地里“阴”了华为
  近日,英国《金融时报》披露称,因洗钱和违反制裁法案等一系列问题而被美国司法部盯上的汇丰银行,为逃脱处罚,同意在其他案件中“配合”美国司法部的调查。中国的华为公司成为了这种“配合”下的受害者,最终导致华为高管被捕。

  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还透露,汇丰曾于今年年初向中方解释说自己是“被迫”的。

  但在上周,华为公司创始人任正非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汇丰的说法有问题。

  外媒称汇丰为脱罪帮美国政府“搞”华为
  关于汇丰在华为公司所涉案件中的角色,英国路透社在今年2月就已经有过详细的一轮报道。

  截图来自路透社的报道
  根据路透社当时的报道,汇丰在2016年年底到2017年开始“配合”美国司法部对华为发起的“调查”,原因是为了换取美国司法部对汇丰银行的宽恕,因为汇丰本身还涉及其他违反美国制裁禁令的案件。

  截图来自路透社的报道
  路透社称,汇丰银行通过“内部调查”,帮美国司法部搞到了一份可用来起诉华为公司的材料,为美国司法部罗织对华为动手的“罪名”提供了帮助,最终导致华为的高管在加拿大被抓。

  路透社进一步报道称,华为公司于2012年和2013年时曾被路透社报道过他们与一家伊朗合作伙伴的业务与关系。当时华为除了对媒体澄清了这些事情,也与合作伙伴进行了沟通和澄清。

  其中,如今被加拿大政府扣押的这位华为公司的高管与汇丰银行的一位高管当面进行了沟通,表示华为没有任何不合规的情况,并给这位汇丰高管提供了一份PPT文件说明情况。

  截图来自路透社的报道
  但令华为没想到的是,在2017年,当汇丰因银行自身所涉嫌的违法问题面临美国司法部的起诉时,为了换取美国司法部的宽恕,汇丰便将这份PPT交给了过去几年里一直想扳倒华为公司的美国司法部,并结束了与华为的合作关系。

  从路透社的报道和美国政府起诉华为公司的起诉书上来看,这么一个小小的PPT文件,很快就被美国司法部用作了起诉华为和于去年逮捕那位华为高管的“核心”依据。汇丰也被美国司法部描述成为了被这位华为高管和她的PPT“欺诈”的“受害者”。

  路透社还透露汇丰之后也确实没有再因其所涉及的其他案件而被美国政府起诉。

  截图来自美国司法部对华为公司的起诉书
  这些路透社报道的事件经过,在英国《金融时报》前两天的最新报道中被再次提及。而且《金融时报》也在报道中写到了“汇丰给美国司法部起诉华为提供了信息和帮助”这样的内容。

  截图来自《金融时报》的报道
  同时,该报还透露了一些路透社没有提及的信息,比如汇丰早在2012年时就因为给墨西哥毒枭洗钱而被美国司法部盯上了。当时除了缴纳了19亿美元的巨额罚款,美国司法部还给汇丰派驻了一群“监控人员”对其业务进行审查。

  根据《金融时报》的说法,这也成了今年年初汇丰曾尝试向中国方面辩解的说辞。《金融时报》称,汇丰的内部人员表示他们当时做出的解释是,因为美国政府给汇丰派了监控人员,还有一个200-400人的团队随时可以获得银行的一切信息,所以汇丰不可能抗拒美国司法部的要求和调查。

  任正非不认可汇丰的说法

  上周,华为公司创始人任正非在接受《金融时报》的专访时,表示汇丰银行的说法有问题。

  图为华为官网上公布的采访全文,其中第13个问题涉及汇丰
  在回答《金融时报》记者提出关于“汇丰协助美国政府给华为制造麻烦”的问题时,任正非说:“这家银行从一开始就清楚Skycom在伊朗的业务,也知道Skycom与华为的关系。华为和这家银行之间的邮件可以证明,上面还有银行的LOGO呢。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他们不能说他们被骗了或者不知道,因为我们有证据。”

  图为华为官网上公布的任正非的采访内容
  而在两周前接受美国CNBC的采访时,任正非也同样表示只要法庭把这些证据公开,那么华为被捕高管所涉及的问题是“可以澄清、解决的”,因为这个银行从头到尾是知晓情况的。

  任正非还强调没有证据证明华为被捕的高管犯下了任何罪行,并质疑了美国司法部仅仅依据华为那位高管与汇丰的高管在“喝咖啡”时的聊天内容和一份PPT,就认定其有罪的做法。

  他还透露当年是汇丰提出结束与华为的合作关系的,汇丰也没有给出任何说明。

  图为华为官网上公布的任正非的采访内容

  专家:若外媒报道属实,其他中国企业需思考如何应对汇丰
  最后,根据《金融时报》的报道,汇丰银行拒绝就华为的事件做出评论,理由是汇丰并不是此案中的当事方。

  但一位给汇丰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士向本报表示此事令汇丰正处在一个“极度敏感”的情况下,因为汇丰近75%的收益来自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特区。

  截图来自《金融时报》的报道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的副教授沈逸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外媒的报道属实的话,汇丰在这件事中扮演的角色确实非常有问题,这样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不可靠和不靠谱的机构。

  “像这样的企业,当它一方面损害着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希望继续在中国的香港还有大陆谋求利润,我觉得这本身是不合理的”,他说。

  他认为其他中国企业也需要从风险防控角度思考下怎么应对类似汇丰这样的新挑战了。

  另外,有法律专家还认为汇丰配合美国司法部“搞”华为的做法可能涉嫌违反了中国去年新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因该法第四条中存在这样的规定:非经我国主管机关同意,任何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这位希望匿名的专家表示,此案的本质问题是汇丰配合了美国政府的“长臂管辖”,在未经中国政府的许可下将位于中国境内的人员和数据转移到了境外,用于美国司法部对华为的跨境调查取证。而中国出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是为了阻断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的这种“长臂管辖”。

  该专家还表示,即使根据美国法,汇丰对于不受美国保管、控制和有权访问的数据或信息也是没有提供义务的。但汇丰恰恰提供了,配合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无视中国司法主权,无视作为客户的中国公司的利益。这种违反中国法律配合域外长臂管辖的行为,应该引起中国各方的关注。(环.球.时.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7-1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块链“资金盘”骗局:花式奖励“拉人头” 花十几万就可割韭菜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08:42:43
       
  李强(化名)至今还不愿相信自己居然也踩了雷。“我是个比特币的矿工,自认看过了上百个资金盘,也绕过了很多坑。没想到最后还是栽在了波场(超级)社区。”

  继80万会员注册的Tokenstore被爆“跑路”后,“币圈第一大盘”PlusToken和宣称与波场有关的波场超级社区疑似崩盘,彻底让一众币圈人士震惊于资金盘的“脆弱”。

  “之前就算有各种资金盘跑路的消息,但我一直觉得它们两个肯定没问题。”一位币圈玩家对记者表示。

  实际上,这些资金盘最核心的特点就是用高额返利,吸引玩家拉人头。“这类项目,就像击鼓传花,你永远不知道(项目)在谁接盘的时候就崩了,不过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越晚入局的人,风险越大。”一位投资者形容。

  而玩家并不是不了解其中的关窍,只是在跟“盘主”赌据记者发现,虽跑路频发,但资金盘仍在活跃,花十几万元就可以成为“盘主”,进而“割韭菜”。

  资金盘是指以资金流通形式,拆东墙补西墙,用后加入会员的钱支付给前面会员的网络传销形式。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曾公开表示,区块链会受到资金盘的青睐主要有三个原因:匿名性、热度高、用户重叠。

  6月28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继续警惕投资虚拟货币市场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投资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据记者了解到,目前,尚有多个涉嫌传销性质的项目正在运行中,也有人对记者表示,自己正积极参与新盘的建设。

  孙宇晨项目遇“李鬼”:波场超级社区疑似崩盘
  自6月30日晚起,波场超级社区的APP就只能打开,不能登录,有玩家查询在平台上存储的波场币,发现疑似已被转出。

  李强说,波场超级社区的奖励制度、运行机制跟其他的资金盘并没有本质不同,但是因为该项目对外宣传时标榜跟波场以及孙宇晨的紧密关系,因此才觉得“靠谱”。

  孙宇晨,波场创始人,被部分媒体称为“马云最年轻的门徒”,其最近的一次集中曝光是6月初以破纪录的天价拍下巴菲特慈善午宴。

  “波场超级社区”一直对外宣称是uTorrent公司做的项目,而uTorrent是波场27个超级代表之一。

  一位玩家给记者提供的项目宣传资料介绍,“μTorrent超级社区,从波场拿到十块钱的奖励,拿出9块奖励给加入uTorrent超级节点的波粉。因为有这些小节点加入,超级节点才会拿到更多奖励和收益。”

  更令玩家感到信服的是,今年5月波场超级社区线下活动的合影中,除了13位社区核心成员,还有一位号称是μTorrent超级社区运营经理Jeffe。

  “宣传资料中的节点我们查得到,也有运营经理背书,我们自然就相信这个平台跟波场有关”,李强说,正是看到5月份的合影,他最后才决定加入该平台。

  记者查询波场官网发现,uTorrent确实是波场27个超级代表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波场超级社区的名称是“μTorrent超级社区”。

  而“uTorrent”与“μTorrent”是不是同一社区?孙宇晨曾在今年6月12日回复网友提问时表示,“这个骗子明显玩了文字游戏,你看u是怎么写的”?

  7月1日上午,也就是APP疑似跑路后一天,孙宇晨发微博警示资金盘风险,并提示投资者们警惕资金盘风险,“作为全球最为知名公链之一,全世界(不仅限于中国)存在一些打着波场名义做纯资金盘的项目,这就跟索罗斯巴菲特孙正义马云每天‘被投资’传销盘一样。我们态度是明确的,官方不支持传销盘、资金盘,大家也要警惕传销盘、资金盘,务必注意资金安全。”

  7月9日,波场发布公开声明表示,所谓“波场超级社区”假借波场TRON、BitTorrent和uTorrent官方的名义,许以高额返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波场TRON官方对于受骗者的心情与处境表示理解与同情,坚决反对一切打着区块链技术幌子的传销盘和资金盘行为;自2019年1月发现有“波场超级社区”冒用波场TRON官方名义进行资金盘诈骗以来,波场TRON官方不断通过微信群、微博官方渠道、微博群和抖音等渠道进行辟谣,引导投资者谨防诈骗,注意资金安全;网传波场未辟谣或波场官方与其有关系的谣言,波场官方保留追究其诽谤与造谣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字之差,是“李逵”与“李鬼”的区别。

  记者在多个波场超级社区维权群中发现,多数玩家此前都认为该项目是“孙宇晨的项目”,因此才信心满满地入局。

  花式奖励“拉人头”,有人自掏腰包发展下家
  根据维权群中玩家的统计,5个月的时间,玩家已达几十万。按照近期波场币0.24元左右的单价,涉及金额近10亿元。

  短时间内这么快的扩张,与波场超级社区的类传销模式有关。

  王波(化名)接触到波场超级社区,是因为他所在的多个资金盘微信群。今年5月,项目参与者(也就是他以后的“上家”)宣传的奖励制度打动了他。

  根据波场超级社区推广群中发布的奖励制度,收益由两部分组成,静态收益和推广奖励。

  首先,以用户在APP上激活的波场币(TRX)数量为准,将用户分为三类:激活数在1000-30000个的用户为一级节点;激活数30001-100000个为二级节点;激活数在100000个以上是三级节点。节点就是用户的等级,后期收益与用户等级直接相关。静态收益为节点分红奖,将波场币存入波场超级社区APP获取利息,目前返利水平一般为0.8%每天。

  “炒币我要去担心比特币今天价格高了,明天价格低了,这个项目有静态收益,收益水平也比较合理,我更踏实”,王波说。

  更让他心动的是,除了分红,如果他能成功将项目推荐给“下家”,收益会更高。根据奖励机制,“下家”在APP上储存波场币并激活后,王波获得的推广费用将分为两部分:一次性的推广奖,计算方式为“下家”激活TRX数量乘以相应的返利比例,一到三级节点,返利比例分别是5%、10%、15%。“我是二级节点,我推荐的人存了1000个币,我获得的比例是1000×10%”,王波解释。

  推广费的另一部分则是每日产生的,按照下级会员每日的静态收益计算,项目方将会给参与者开出社区运营奖。以参与者等级决定代数,以下级会员每日节点分红TRX数量为基准:一级节点的一代返利额度为20%;二级节点的返利额度为一代20%,二代10%;三级节点的返利额度为一代20%,二代10%,三代20%。

  除了以上奖励,还有所谓的绩效奖、专属推广激活奖、新增业绩奖、扩代运营奖+绩效奖、群主奖、帮扶奖、BTT空投奖等各种。“这些奖励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你多拉点人”,王波说。

  不过,这样的奖励机制的确鼓励了很多玩家积极发展“下家”。一位玩家表示,他自己投资了价值300万人民币的波场币,发展了近百个“下家”,“下家”累计投资金额达1000多万。

  王波发展的80多个“下家”,是他“自掏腰包”:王波给每个人在APP上赠送了1000个波场币。根据波场币近期徘徊在0.24元人民币的单价,他送出的波场币价值约2万元。“就是让大家体验一下,如果他们觉得好,可以继续充钱”。

  他告诉记者,如果算上各类推广奖励的返利,大概一年就能“回本”,如果有“下家”自行充钱,回本速度就会更快。

  击鼓传花:永远不知道在谁接盘的时候崩了
  张磊(化名)手机里50多个资金盘的微信群几乎24小时响个不停,不断有人推荐新的项目。

  随着今年3月起币圈的回暖,一众资金盘也开始活跃起来。

  张磊今年初开始投资资金盘,在十数个资金盘里投资了200多万,有的项目比较幸运,有人接盘,有的项目遭遇跑路,血本无归。“折腾了将近半年,几乎不赚不赔”。

  最近他开始变得更谨慎,“主要因为最近一两周跑路的资金盘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都相当大”。

  除了前面提到的波场超级社区,号称“币圈第一大盘”,资金规模达200亿的PlusToken也在近日疑似崩盘。

  根据玩家赵明(化名)的介绍,PlusToken一直对外宣称自己是“币圈余额宝”,智能搬砖钱包,也就是通过在多个交易所,利用价差高卖低买获利。与波场超级社区类似,PlusToken为了“拉人头”,也颇为“慷慨”,账户分四个等级,直推一层可分得100%全额奖励,二层到十层的各分10%奖励,十层之外奖励15%。只需要用户花500美元开启智能狗,然后不断发展下线,一旦达到“创始”等级,便能获得150万美元奖励。

  “当时我投资50万元,我的上家告诉我复利一年就能赚到超300万元。”赵明表示,她在今年4月,经朋友介绍在PlusToken投了50万。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实际上,早在今年3月,长沙市天心区文源派出所已对当地“PlusToken区块链钱包”宣传窝点进行查处。警方表示,“PlusToken区块链钱包”假借区块链名义,收取门槛费、发展下线、层层奖励,具备传销的典型特征。

  而一个名为“比特狗”的平台,把传销资金盘包装成区块链娱乐宠物平台。该平台称,“比特狗”是由“狗狗币”开发团队联合游戏开发公司以及美国Bitdog Games基金会共同研发的区块链娱乐宠物平台。据平台数据,“比特狗”体验版自6月5日上线不到一个月内,参与者已将突破2万人,每日新增超2000人。

  其运作方式也离不开“拉人头”。“比特狗”平台规定,参与者需要通过推荐人推荐才能注册成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想要通过喂养“比特狗”挖矿赚钱,需要先通过推荐人创建一个“比特狗”账户,并支付99元领养一只“比特狗”。然后购买喂养套餐喂养“比特狗”,在喂养的过程中,“比特狗”就能通过每天挖矿产生BTGS虚拟货币。

  记者发现,众多平台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通过层层奖励机制,鼓励玩家发展下线。

  “这类项目因为没有实际业务,要想让盘子变大,就要不断圈钱,进来的钱一部分用于支付前期高额的返利,目的是吸引更多人入局,另一部分就被‘盘主’套现。一旦当资金盘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提现的时候,基本就会崩盘,”张磊说。

  律师王德怡表示,有的资金盘在经营过程中,以发展下线、复式计酬方式进行业务推广,而这些资金盘没有真实的项目或产品为支撑。

  财经评论员肖磊认为,资金盘其实是传销的一种变体,由于很多标的具有标准化和交易的便捷性,导致资金盘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吸引更多的资金聚集,比以前靠拉人头的方式来集资的方式危害更大。传销的话有很多法律层面的界定,比如超过三级返利体系等,但目前看,资金盘往往更具有隐蔽性,但可以达到传销的效果,由于拉盘导致前期进入的人更容易获利,这些人为了更多人进来拉盘,就会用拉人头的方式去传销式营销,跟传销的本质逻辑是一致的。

  “你知不知道,这些项目做的是传销?”面对记者的提问,张磊显得并不介意,“目前很多区块链资金盘都是这样,你可以认为它是传销,但我认为也会有真正在做事情的项目方,我也能赚到钱。”

  “实际上这类项目,就像击鼓传花,你永远不知道(项目)在谁接盘的时候就崩了。不过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越晚入局的人,风险越大”,王波说。

  十几万就能设计资金盘,拼的是谁跑得快
  钱浩(化名)是一位比特币场外交易员,在之前的一场“非吸案”中,被卷走了200多万。最近,他对记者表示,开始考虑参与资金盘,并拉了一个百人的微信群准备推介项目。

  “我之前认识了一个打算当‘盘主’运作资金盘的人,我打算作为早期参与者投资,也帮他拉人头。”钱浩说。

  据他介绍,发行一款虚拟数字货币就是坐庄,目前有一些“外包商”提供矿机,每天能产出币,同时还提供资金盘APP开发的服务,可以帮庄家设计交易系统。系统可以租用国外的服务器,把APP和网站都存储在国外。

  “其实很简单,一般十几万左右就可以让一个外包商帮你设计一个资金盘,一般包装成理财产品,最近这类(理财)非常多”,钱浩表示。

  钱浩表示,当盘主不仅可以收取交易手续费,前期还可以囤币,等到价格上涨后卖出赚差价。而像他们这些早期投资者,也会跟庄家一起囤币,然后主动拉群宣传。针对如何抬高虚拟币价格,他说,“还是要给人一种项目很有前景,供不应求的感觉,价格就起来了”。

  是否会担心项目跑路?钱浩表示,即使后来项目跑路了,他也不会赔钱。在他看来,他是跟庄家“打天下”的早期会员,要与盘主一起囤币等到高点抛售,因此,短期内利益是相通的。“庄家感觉赚够了,项目的确有可能下线,但那时候我早就退出来了,这类项目都是赌博,拼得就是跟盘主比谁跑得快”,他说。

  当记者问起项目名称时,他表示不愿意透露,但已经准备好白皮书,即将上线。

  区块链投资人王丰(化名)表示,实际上资金盘运作套路很类似,在推出新盘早期,他们不仅会向市场抛售高额的报单虚拟币,还会给前期投资者几十倍的回报率,使其“尝到大甜头”。这样一来,会有更多的人随之入盘投资,圈住更多资金。然而当盘主觉得赚够了的时候,这个资金盘就会变成“死盘”,投资人也无法提现,被套牢。

  “更有甚者,盘主可能会开个新盘,让被前个资金盘‘套牢’的投资者的资金中的部分投到新盘再启动运作。此时,一些投资人甚至会因为钱‘重新活了’而喜出望外,可能会抱着挽回损失的心态再次投资”,王丰表示。

  根据记者调查,目前尚有多个带有传销性质的项目处于运营状态中。

  投资者维权难
  亲朋好友介绍,进退两难
  记者通过在PlusToken、波场超级社区的多个维权群中观察发现,与大多数传销类似,很多参与者都是经亲人、朋友介绍加入的。这就导致在项目跑路时,不少人表示如果报警,“感觉对不住亲朋好友,怕最后查起来,让他们被罚钱,甚至面临牢狱之灾”。但是,不报警又想追回本金,因此进退两难。

  也有玩家会在群中公开劝告:“有没有想过,主动报案协助调查,和包庇犯罪的区别,还有报案可以以传销、非法集资来追回自己的资金。早报案,早追回,控制团队头目。”一些投资人决定报案。

  实际上,早在2017年9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七部门就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该公告还指出,代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知名律所合伙人肖飒公开建议投资人要收集证据。为了后续的维权道路,最现实的是收集一切自己与该平台之间存在的关系,比如平台充值、投资明细记录截图,加盖公章的银行流水等。其次,由于这种案件属于涉众案件,单独一个投资人遇到的问题可能代表不了什么,但是如果很多人都存在类似的情况,那么可以建立维权群交流情况,分享信息,也方便去公安局办案,引起重视。

  针对此类案件将以什么罪名立案,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涉及“资金盘”的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有139个,其中一般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及案件数最多,达86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有12个,剩余为其他类型罪名。

  王德怡表示,当前诸多借区块链技术做资金盘的项目崩盘跑路,而投资者难以追回损失。出现此类情况投资者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而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分布在全球,这些资金盘的幕后控制人有可能在境外或者隐藏了真实身份,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或代币很可能被对方通过技术手段转移了,因此,即便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案件的办理也很可能十分漫长。
  .新.京.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7-1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等八部委共同出手 对科创板“做假账说假话”罕见联合惩戒!

  注册制试点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7月9日,证监会、发改委、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该文件共提及五大意见,为监管信息查询,失信信息推送共享,过往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科创板发行上市等的重要参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均列为惩戒对象,对相关惩戒对象采取11项惩戒措施,违法失信信息公开一年,不再实施联合惩戒的要素等。

  这是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对注册制试点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对于保障科创板重点改革任务平稳推进、积极营造科创板良好市场生态与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涵盖七个要点

  7月9日,证监会官网上披露《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由证监会、发改委、央行、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用航空局、国家铁路集团等八部委联合发布。

  该文件共提及五大意见,分别为监管信息查询,失信信息推送共享,过往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科创板发行上市等的重要参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均列为惩戒对象,并对其采取11项惩戒措施,违法失信信息公开一年,不再实施联合惩戒的要素等。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出七大要点。

  一、关于监管信息查询。证监会、上交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与人员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二、关于失信信息推送。证监会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产生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违法失信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共享。

  三、关于信用记录应用。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也就是说,想成功登陆科创板,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得对自身进行全面审视。如在法院、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产生失信行为,或许将导致公司难以上市的后果。

  四、关于惩戒对象。各部门将主要对两类相关违法失信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一类是发行人相关责任人,另一类是为发行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负责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也包含在内,普通项目人员也在处罚之列。

  五、依法依规实施11项惩戒措施。比如在一定年限内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人员,限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等。

  六、证监会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一年。

  七、关于消除惩戒,在对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执行完毕或者市场禁入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或解除联合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记者表示,此前发布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实施意见中,就表示要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在出台的意见对此前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其实,更多有实质性意义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经在其他领域适用,这次强调了这些惩戒机制同样适用于科创板。22日就有首批科创板企业上市,这个意见的宣誓意义更大一些。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指出,该规定全面、详细地列出了科创板参与联合失信惩戒的内容,操作性比较强且较为具体。“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多部门联合预防、发现、执法,并向社会公众更便捷地进行公开。”付立春称,希望各部门联合为以科创板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创新,创造一个更好的信用市场环境。

  证监会回应三大疑问

  将科创板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市场广泛关注。9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意见的总体考虑、惩戒何种违法行为、都有那些惩戒措施等市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首先,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证监会相关责任人表示,此番制定《意见》,是证监会会同发改委、央行等中央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完善科创板配套保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上述《实施意见》规定的细化落实。

  该文件作为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对注册制试点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对于保障科创板重点改革任务平稳推进、积极营造科创板良好市场生态与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重点对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作了两方面的巩固和优化:

  一是规定证监会、上交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有关信息平台或监管协作机制,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发现在其他领域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及作出注册决定职责的重要参考,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二是有针对性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惩戒各类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对象为何是他们?

  上文中已提到,意见中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对象有两类,即,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及服务发行人的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为何是他们?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常常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处于组织、指使从事或直接从事的角色,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欺诈情形发生,对违法失信行为多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依法勤勉尽责,也是间接纵容或致使有关违法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必要在提高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同时,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加大对信息欺诈重要责任主体的行政性与市场性惩戒力度,切实发挥有效威慑与预防功能,促使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尽责。

  《意见》确立了哪些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意见中提到了11项惩戒措施。证监会相关责任人表示,按照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意见》重点确立了若干项在近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经实践证明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特定失信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限制取得荣誉称号或奖项,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等行政性惩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飞机、限制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将涉及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的专项公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据一位券商投行业务人员指出,该意见在失信惩戒对象中增加了与科创板相关的主体,其效果可能会有两方面,一是便于审核机关及时掌握相关人员的失信情况,更充分的了解与企业相关的信息;二是提高相对人的违法成本,起到预防作用。例如,此前保代签字出现了问题,最多进行行业禁入。但此次意见的涉及面更广,除了有从业方面的影响,还涉及到相关失信人的个人生活限制。

  联合惩戒持续进行中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并不是一句空话。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实施联合惩戒的领域,主要提出以下范围: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此后,发改委、人民银行两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部位也通过联合签署备忘录的方式参与。

  目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每月都会发布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通过公示文档,可对所有失信对象的姓名、部分身份证号、认定部门和惩戒措施进行查询。

  就近期发布的6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告来看,截至2019年6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6月份,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503,149条,涉及失信主体455,534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17,067家,自然人238,467人。6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20,48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4,024家,自然人96,456人。

  在受托公示黑名单方面,6月新增严重因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524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871人。其中证监会提供9人,主要涉及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对此,这9人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

  此外,在涉及金融领域方面:6月新增涉金融领域黑名单主体40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47家,自然人353人。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部门将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等惩戒措施。

  如何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如何在科创板中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来看几大要点:

  1、关于监管信息查询

  违法信息从哪来?此次文件中共列出以下查询方式:

  (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助查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助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征信信息;

  (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助查询、涉企信息协议交换等方式,获取相关企业信息。

  文件指出,在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上述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相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2、关于失信信息推送

  在科创板中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也将被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共享失信信息,其他部门可获取相关信息,对失信对象进行惩戒。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刑事移送;

  (三)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纪律处分。

  3、关于信用记录应用

  文件显示,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

  也就是说,想成功登陆科创板,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得对自身进行全面审视。如在法院、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产生失信行为,或许将导致公司难以上市的后果。

  4、关于失信联合惩戒

  在科创板中,哪些行为及责任人将会遭遇联合惩戒?主要可分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两类:

  (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过程中,以及在科创板上市后,报送或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二)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持续信息披露提供保荐或证券服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有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

  不仅是行为人主体,参加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也将牵连。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也包含在内,普通项目人员也在处罚之列。

  5、关于惩戒措施

  八中央单位联合出手,对失信人将有哪些惩戒措施?在各部门各司其职之下,失信人将在社会中难以立足。除了在工作上带来业务开展的麻烦,在生活中更是处处不便。

  (一)市场监管总局:对构成上述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资委: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三)银保监会: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四)证监会: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五)证监会: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六)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七)国铁集团:针对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阶段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八)民航局、国铁集团:针对科创板中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适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

  (九)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依法予以限制。

  (十)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已经授予的予以撤销。

  (十一)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失信责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19-7-12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骗子是这样骗钱的……                 2019年07月12日
       
  1个小时可赚80多元!动动手指,敲敲键盘,足不出户、月入过万!朋友,这现实吗?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100余起网络刷单诈骗警情,群众经济损失高达160余万元,许多人真的掉进了自己编织的发财梦里。

  刷单骗局祸害深远,请广大市民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误入骗子陷阱,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案情回顾>>>
  小赵是一名家庭主妇,有一天她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网上工作,给网店好评,一天在家挣个300至500元,详情请加QQ:*******”。小赵看到可以足不出户挣大钱,便立刻动了心,主动添加对方QQ与之联系,一番神聊后,对方承诺只要小赵拍下指定商品,付款并截图发回去,就会把本金和报酬返还回来。

  第一次,小赵迫不及待地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了一笔103元的订单,对方马上通过微信给她转了108元。此后,对方告诉小赵做大额任务,才能获得更高的佣金,尝到一丝丝甜头的小赵便主动要求做套餐20件商品一单的任务。这单任务做成之后,对方又告知小赵这个套餐是20+20的任务,如果不完成任务就会冻结,资金就取不出来。小赵虽然有点怀疑,但是为了拿回钱就继续做下去,之后小赵又转了些钱,接着进行了多次刷单,她转了9600元之后,对方便将她拉黑了。小赵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小赵的经历并不是个例,其实骗子的手法也并不高明,只是先给受害人一点蝇头小利,再加上一些看似合法合理的证据获取大家的信任,从而引诱大家上当受骗,达到骗钱财的目的。

  目标人群分析>>>
  据民警介绍,刷单诈骗案件一般以招聘兼职人员、做线上兼职任务的形式进行传播,目标人群主要分为三种,这三种人群经济实力相对较弱、闲暇时间较多,遇到能刷单赚零花钱的机会,往往不愿错过,很容易中招。

  ○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
  ○受教育程度不高、工资收入不高的社会青年;
  ○没有工作、赋闲在家的待业人群。

  诈骗套路分析>>>
  (一)设置诱饵,骗取信任
  ○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站、QQ群、微信、58同城、赶集网等网络渠道发布虚假网络兼职招聘广告,然后以帮助网站刷销售量、信誉度为由,以在网上简单操作就能赚钱来诱惑受害人。

  ○骗子往往以“轻松高薪”做诱饵,声称刷单后5至10分钟即可返还本金和至少5%的佣金。骗子会先让受害人练习刷单,购买低价商品,购买成功后迅速返还本金和佣金,让刷单者放松警惕。与此同时,客服会试探询问刷单者银行卡或支付宝等有多少流动现金,以便精准诈骗。

  ○骗子会提供所谓的公司备案信息给受害人查询,或发送合同让受害人签字。

  ○骗子还会伪造后台交易记录打消受害者疑虑。

  (二)常见刷单诈骗手段
  ○入会先交费。要求应聘者交纳保密费、保证金、个人所得税、材料费、会员费等,一旦交了钱,应聘者就联系不到职位招聘方。

  ○谎称系统卡单。“兼职刷单”骗局中,如果打开对方发来的链接先垫付拍下宝贝,等待对方将报酬支付到卖家的支付宝,却发现“已买到的商品”里根本没有刚才买下的货物。对方以系统卡单为由,要求再按刚才的操作步骤进行一次付款。不付即拉黑,付了继续骗。

  ○代拍虚拟物品刷信用。骗子诱惑应聘者购买话费充值卡、游戏点卡等虚拟商品“刷信用”,承诺返款给应聘者本金和返利。实际上,应聘者拍下后,骗子根本不会返还应聘者本金和返利,自动发货的虚拟物品也根本无法退货。

  警方提醒>>>
  1。不要有“贪图小便宜”和“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心理,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高额回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
  2。“低门槛高收益”“先垫付再返利”的网络兼职,99%是陷阱;不要轻信网络兼职的介绍,转账汇款之前要核实对方身份;
  3。任何要求垫资的网络刷单都是诈骗,遭遇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将对方的QQ、微信、电话号码、聊天记录等留存提供给警方;
  4。千万不要泄露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支付宝账户等;
  5。学会辨别电商平台网站的官方网址,勿轻点陌生链接以及任何有关付款的链接;
  6。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
  .太.仓.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7-16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嘴”廖英强被刑拘!曾领1.29亿罚单 竟称“罚单就是打广告” 非法荐股专坑散户

  7月15日晚间,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发布蓝底公告,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相关线索,侦破一起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件,廖某强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主持人廖某强伙同胞兄等人,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非法获利金额巨大。

  记者了解到,上述的廖某强就是此前在证监会领了1.29亿天价罚单的廖英强。

  49岁廖英强被刑拘

  据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发布的消息显示,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相关线索,侦破一起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件,廖某强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中刘某荣(男,43岁)、翁某尧(男,45岁)、陈某农(男,39岁)3人系台湾居民,另有6人被取保候审,其中郭某培(男,71岁)、林某熙(男,60岁)、吴某潮(男,49岁)、翁某晴(女,48岁)4人系台湾居民。

  初步查明,2016年4月至今,犯罪嫌疑人廖某强(男,49岁,天津市人)伙同廖某杰(男,57岁,廖某强胞兄)、田某强(男,32岁,贵州印江人)等人,利用廖某强原财经节目主持人的名人效应,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仟和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爱操盘(上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多名不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讲师(其中部分为台湾居民,均明知上述公司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通过举办线上及线下咨询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公众分析、预测证券、期货投资品种的行情及价格走势,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非法获利金额巨大。

  通报称,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上述行为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仟和亿、爱操盘网站尚能打开要获荐股至少缴纳万元会费

  截至7月15日22:30分,仟和亿、爱操盘网站尚能打开,其中,仟和亿还在7月9日以“系统故障为由”解释了未能按时播放视频的原因,实际上,当天上海警方就前往了上海仟和亿搜查,多名分析师被逮捕。

  在仟和亿的页面上,廖英强、郭海培、王焕昌、黄洛婷、丁万鸣都被称之为“名师”,任期最高的郭海培有29.1万人的关注,最低的丁万鸣也有15.3万人关注。廖英强有19万人关注。从警方通报来看,郭海培已经71岁了。

  点开郭海培的页面,宣传页上写的“台湾股市第一人,台湾第一家报纸证券版的创办人、台湾第一家证券专业报纸总编辑、台湾第一家投顾(财星)总经理、台湾第一家专业证券周刊(财星)总编辑、台湾第一个上电子媒体的证券分析师”等头衔。

  从爱操盘的页面上来看,要获得廖英强团队的提点,需要至少缴纳近万元的费用。

  仟和亿视频已停更,客服联系不上投资者抱怨一买就跌

  不过,即便网站页面能打开,荐股视频已经不再更新,客服电话也联系不上,不少投资者抱怨。

  一位投资者发帖称,“听了仟和亿节目直播被忽悠了两次,第一次是今年3月份廖英强推荐的赣锋锂业当时是31块多买的买完就下跌29块钱卖的赔了7000多,现在股价24元;第二次也就上个月,他们的台湾分析师推荐的仁和药业当时8.6买的买完就一路下跌上个星期6.9卖的赔了8000块钱,最气人的是大盘3288时候廖英强还一路看涨,当时听他的没出来被深套,真是坑人。”

  谈及客服态度,该投资者描述,“他们客服的态度极其不好,我给他们客服打过电话说你们分析师推荐完的股票一天没涨过一路跌,那女客服态度立马翻脸说,说是推荐也没说让你买呀!态度特别不好,像个无赖。”

  还有投资者希望“害人精,希望不要放出来。”也有投资者表示,“都是和庄家配合骗你去接盘的,炒股票一定要自学,看书就够了,一个分析师都别去听,自己判断自己承担责任。”

  抢帽子操纵39只股票一年前领1.29亿巨额罚单

  就在一年前,2018年5月,证监会给了廖英强一纸1.29亿元的罚单,只因他的另一个荐股平台爱股轩。

  经调查,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英强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担任嘉宾主持人。《谈股论金》作为第一财经证券类品牌节目,始终保持较高人气,收视率表现稳定。廖英强还从2014年9月开始担任第一财经频道周播节目《谈股论金之英强开讲》的嘉宾主持。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廖英强作为大股东的上海股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爱股轩”网站的APP,以解盘视频“金钱风暴”“股动钱潮”等节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网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宣传。2015年,股轩文化在上海举办多场培训讲座,讲座视频放在“爱股轩”网站上,以提高股轩文化知名度。随着股轩文化的推广活动,廖英强也积累了一定粉丝,其博客点击率很高。

  廖英强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证监会调查显示,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其本人及“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操纵了39只股票。上述账户不少和廖英强有亲戚或工作关系,比如柴某英是廖英强的表姐,柴某玉是柴某英的妹妹;柴某美是廖英强的母亲;廖某杰是廖英强的哥哥;金某是廖某杰妻子的姐姐,他们账户的资金来源大多数来自于廖英强及其妻子郭某琳。

  拿到账户后,廖英强就开始了疯狂的市场操纵行为,他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

  其中买入金额最大的要数“清新环境”,廖英强在2015年5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清新环境”,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清新环境”1,174,800股,买入金额47,410,670.98元,荐股后卖出906,100股,卖出金额39,007,626.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07,626.64元。

  而获利最大的股票则是“海大集团”,廖英强在2015年6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海大集团”,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海大集团”1,764,823股,买入金额46,595,268.50元,荐股后卖出1,615,053股,卖出金额45,315,044.5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302,404.35元。

  利用影响力,廖英强的市场操纵愈发得心应手,39只个股的操纵失手次数仅3次。包括了2015年7月27日买入的“桐昆股份”、2015年10月27日买入的“兴业银行”、2015年11月26日买入的“太阳电缆”,亏损金额分别为879,249.50元、52,744.18元和3,574.63元。

  可以看出,廖英强个股操纵有一定的模式,即利用中午休市期间荐股,在荐股前就以买入推荐个股,荐股后卖出获利。

  “大忽悠”廖英强

  曾接手过廖英强案子的证监会稽查人员程强(化名)表示,爱穿花花绿绿衣服的廖英强就是个大忽悠,他说话幽默,有极大的感染力,在圈内被称之为“讲投资的郭德纲”。

  他此前在电视台当主持人时积攒了一定的人气,就靠这些人气他充当股市黑嘴“抢帽子”。

  程强介绍,廖英强有着很强的反侦察意识,这和此前同是《谈股论金》主持人朱炜明被证监会处罚相关,他在挑选可控制账户时用了很多非直系亲属账户,在资金方面进行了隔离,多个账户资金往来和廖英强本人的银行账户没有直接关系。

  廖英强在调查时也辩解,“其实我真没挣那么多钱,都是我的亲戚们,要不然就是朋友。如果你朋友找你问一个股票,你难道不跟他讲?我估计你也肯定会跟他讲,但是他挣了钱会给你吗?他也不会给你。但是证监会要罚,就连我朋友那些都一块算在里头了,所以我也没辙。”

  在面对证监会的调查时,巧舌如簧的廖英强一直在回避,他用沉默、坚称“不知道”等各种办法拒绝配合调查。

  但即便如此,程强和他的同事通过缜密的分析和大数据的辅助,以荐股视频为线索,对有关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为了尽快固定证据,采用了集中作业的方式。“取证用了三四天,分析用了一星期,视频内容需反复确认,再将视频发布时间点和交易行为做比对,以确认违法事实。”最后的证据链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炒股资金来源和获利归属都指向了廖英强,在充足的事实、证据前,廖英强利用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的行为得以确认,成了廖英强获得天价罚单的主要依据。

  不过,在得到证监会“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后还及时录视频回应,廖英强不仅辩解“自己是为了教给观众炒股的技术才推荐具体的股票”,还声称“不缺少缴纳罚款的财产,这件事相当于花1亿多给自己做了个广告。”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姿态引发市场一篇骂声。

  这次,廖英强被刑拘,他面临的将不仅仅是罚款那么简单了。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楼主| 发表于 2019-7-1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炒股谨防这一习惯性技术错误                             时间:2019年07月16日 10:53:45 中财网       

  今天想说一个非常简单又很严重的习惯性技术错误——突破买入。

  我经常会听到一些所谓的股票分析师、客户经理或老股民得意洋洋的说某只股票今天长阳放量突破,现在立刻可以入手了。听起来好像只有他懂,很了不起似的,但说实话这种教科书类的最基础知识谁不会,我不说只是觉得就凭这么一个傻逼逻辑就买股票,那真是多多钱都不够亏。那为什么这种教科书都会提及的放量长阳突破就是买入信号是错误的呢?下面我用几点跟大家简单解释一下:
  第一、A股3000只票,有些股票是庄股,有些不是。那问题就来了,如果是庄股,放量长阳突破就非常有可能是主力要准备发动攻击前的积累人气及表明意图,这样放量长阳突破买入大概率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这票没有庄家,那发动大涨的就是游资所为,在第一篇文章我已经说过,游资是超短客,一般都是一日游,第二天出货后如果没人接盘,这只票基本就废了,这时放量长阳突破买入就是大错特错!

  第二、就算是庄股,前面盘整时没有出现过放量长阳假突破的第一个放量突破大概率都是庄家试盘或突然间的个股利好所致,第二天买入多半是陷阱,因为庄家不是中国结算公司,没有一个完整的数据,不可能不试盘就开始拉。

  第三、高位的放量长阳突破看看就好。因为到了高位,有庄的股票,庄家估计就剩点尾货没出了,这时候的放量长阳突破多半就是为了吸引游资来接力好让自己顺利把尾款给结了,如果第二天你买进去,那就很有可能会成为游资的接力棒,变成最后的韭菜。

  第四、熊市的放量长阳突破就是大陷阱!一旦市场变成了熊市,就会有很多资金出逃,场内资金是少之又少,即使放量突破也往往人气不够,资金承接力不足,就算是实力雄厚的庄家也会考虑市场资金面情况,往往在突破后回调后再拉升。

  综上所述,做放量长阳突破买入,我们需要做的几步是:确定是牛市还是熊市—判断是不是庄股—有无曾经试盘—是否高位突破—等待突破后的回踩。

  最后,送大家一句非常非常非常干货的话:牛市做突破,熊市做回调!(投.资.秘.笈)
 楼主| 发表于 2019-7-18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公安部、央行、国家外汇局等多部门密集发声部署,直指跨境金融服务风险。记者获悉,监管部门正在对从事跨境支付结算业务的机构展开合规性检查,跨境无证经营合作被叫停。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打击一批从事违规跨境金融业务的“地下钱庄”、网络支付平台,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针对跨境金融服务风险,相关部门已经展开密集部署。《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近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召集部门支付机构召开跨境业务研讨会,强调跨境业务持牌经营的重要性,点名了一批跨境无证经营机构,并要求境内机构在6个月内必须停止与不合规的跨境无证机构进行合作。

  日前,公安部还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断链”专项行动,提出打击一批为跨境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的“地下钱庄”和网络支付平台,同时强调国际执法合作,协同打击跨境犯罪活动。

  外汇局总会计师孙天琦表示,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有有效的准入监管标准、审慎监管体系、行为监管体系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责任编辑: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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