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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厅关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管理办法的初步意见(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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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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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3日,日本金融厅下属的金融审议会就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管理办法提出了初步意见。由于理解等方面的原因,业界内存在种种不实的说法。为此,现将金融审议会第一部会的报告翻译出来,供大家参考。由于时间比较匆忙,加之本人水平有限,其中可能存在不够准确的部分,希望大家谅解并加以改正。

关于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进行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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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市相信刻苦的研究,不相信勤奋的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04-10-9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好象下载不下来,干脆贴上,看起来方便。
      关于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进行管理的意见
         (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
1、        基本认识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指用少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从事外汇买卖、进行差额决算的交易方式。自1998年外汇业务完全自由化以后,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公司迅速增多,除了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以外,不受行业法规管制的公司也大量诞生。
    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围绕外汇保证金交易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从业人员强行推销、提供肯定性判断、说明不足、未经客户允许随意买卖等不公正的交易过程和决算后产生的种种问题(客户提出出金却拒不执行)等。发展到法律诉讼的情况也不少见,其中甚至出现过公司承认存在不法行为、顾客提出的诉讼赔偿全额认可的例子。
    鉴于这种状况,为防止因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而产生的被害不再扩大,使外汇保证金交易与期货交易具有同样的金融衍生商品性质的观点得到认同,通过修改金融期货交易法,对外汇保证金交易从业者效仿金融•证券期货交易规则,采取行政性监督是必要的。
    作为必须完备的法律内容,从纠纷产生的原因来看,大多数是由于从业人员不正当的推销、提供错误的情报,甚至是以诈骗为目的而产生的,因此经营公司管理规则、交易规则的制定是必须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所具有的高杠杆特性也应引起注意。在讨论制定规则之时,适合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是限定在个人投资家,还是可以扩大到法人客户引起了与会者的争论,这一点应从保护投资者及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两方面综合全面考虑后再行商定。
    针对目前被害急剧增加的状况,尽快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但是从对金融投资服务分机能和横向综合管理的角度考虑,作为当前的对策,通过改正金融期货交易法,把货币•利息等在原资产基础上产生的金融衍生产品统一考虑,从更加横向和全面的范围内,即所谓投资服务法的角度合并综合考虑是更为正确的。
2、        关于保证从业公司的资格问题
    为确保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公司具有合适的资格,从事该交易的公司在开展营业时,一定的资本、拥有具有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经验•知识的人才是必要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要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        关于对从业公司行为进行管理的问题
(1)        对推销、广告的限制规定
   针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特殊性,从业公司应当参照顾客的知识、经验和财产状况作出适当判断,对认为没有能力从事这一交易的顾客不应进行推销。
    作为顾客是否适合从事外汇保证金的判断原则,在议论中提出了应对以往的推销方式设定限制及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具有商品性的意见。由于大部分的纠纷是由电话及登门访问推销、没有对风险作充分说明引起的,因此对外汇保证金及类似的金融衍生商品,我们认为应当在消费者没有自主提出参与交易的希望的前提下,禁止进行不招自来的推销。
    在英国,对价格变动剧烈的金融商品,在顾客没有提出要求的前提下,禁止采用电话和登门访问的方式推销。我国也应该引进同样的标准。
    作为其他类似的一般性的限制,应设定一下几条:
        对顾客应该承担诚实公正的义务
        禁止提供绝对性的判断
        禁止引起顾客反感的强行推销
        禁止用承担损失、利益保证作为推销的条件
        禁止在不公布公司、个人名称及交易内容的情况下进行推销
        禁止签订全权委托交易性契约、禁止不经过客户同意进行买卖
再者,作为对广告宣传的限制,禁止做与事实不符、容易给投资
这带来误解的宣传广告。
    另外针对推销及广告的限制,应明确表明有讲座和培训。刊登广告时,对交易方式及可能发生本金以外的损失要明确写入。
(2)        针对商品的特性,对从业公司规定的说明责任
    现在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        用很少的保证金可以进行大额度的交易
        投资者必须承担的交易成本,除去手续费外,还有点差和利息调整额
        不是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是相对交易
        24小时交易可能
针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这样的特点,在讨论中有人提出了是否有必要把斩仓、保证金最低限额及交易规则明确写入法规的意见。但是,如果在从业公司资格明确化、禁止不请自来推销的限制规定制定的前提下,能够参与交易的就只剩下了按照自己意志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那么要求从业公司对商品充分说明作为必须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没必要限制交易的灵活性。当前,对从业公司要求承担以下义务是适当的方法:
        把以下内容向顾客书面交付并加以说明:保证金比率(杠杆倍数)和最低保证金金额、手续费体系(点差、手续费、利息及差额)、损失扩大时的对应办法(斩仓、追加保证金)以及从业公司的信用风险
        提供交易价格时,必须同时提示买卖两个价格
        事先必须说明:当汇率波动时,开户保证金有出现全额损失的可能性,并且,存在短期间内损失急剧扩大的可能性(如果不斩仓,出现超过开户保证金以上损失的可能性也有)
        从业公司有向客户提供以前报出的汇价的义务
        从事中介业务的从业公司,有将和顾客作为交易对手的上级中介商的业务内容明确公开的义务
(3)        其他限制性规定
   从业公司有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的义务
        禁止顾客提出出金却拒绝出金或不正当地延迟
        必须制作交易帐目并加以保存
        成交后,必须书面报告客户
        必须定期公开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另外,对于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时的相同货币对的锁仓操作。由于只是起到调整仓位的作用,却需花费两份手续费,不尽合理,原则禁止。
    另外,对于作为顾客与国外外汇交易商的中介媒体的中介公司,由于以前出现过国外交易商不返还顾客存入的保证金,致使投资者被害的例子,因此,外汇中介公司也作为本次法规管理的范围。从事与国外外汇交易商和顾客之间中介业务的公司,有义务公开国外交易商的业务内容和财务状况、国外政府监督机构的名称。同时有义务向顾客说明,参与交易时,存在国外交易商一旦破产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判定国外交易商没有正当资格,应停止中介业务。
    在制定本法规时,将加入与国外政府监管机构通力合作,以便顺利进行情报交流和沟通的内容。
4、        关于为了保护顾客的资产而制定的财务监管规定问题
    为防止经济实力不强、破产可能性高的公司参与经营,应导入最低资本限制规定。
    完全中介交易对于资金实力比较弱的从业公司来说,由于可以避免过分承受风险,值得提倡。但如果强行规定的话,与外汇业务完全自由化的宗旨相矛盾。因此,目前适宜的方法是在对承受风险的上级交易商的信用力和自己保有仓位时的风险合理把握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自有资金数量。
    从上述观点出发,对从业公司要规定在自己容许承受能力以外的交易,必须通过中介方式交给上级交易商完成。对类似的风险管理方法的制定和遵守,应作为从业公司的义务给与明确。作为上述措施的担保,从目前可行的角度考虑,对金融机构以外的没有规定自有资金比例的从业公司,应规定有计算出自有资金比例的义务。
    另外,完全中介交易由于从业公司与顾客的利益不发生冲突,值得提倡。由于法规规定,从业公司必须提供交易汇价的根据及过去提供的交易价格,通过完全中介的交易方式,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
    作为保证顾客存入保证金的安全措施,应规定从业公司对顾客存入的保证金必须区分保管。而且,从业公司有对顾客存入的资金保管状况或上级交易商对顾客资金保管状况及相应的风险性公开的义务。
5、        其他的议论话题
    在外汇保证金交易已经发展成为社会问题之时,为了保证法规及监督的实效性,包括地方的财政部门在内,必须建立能够对应的相应机构。另外,从检查的角度出发,希望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并设立相应的机构。甚至,为了确保从业公司营业状况的透明性,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什么样的行为应取消登录、自有资本比例规定的明确化办法等,以及取消从业资格的办法,今后都有考虑的必要。
    对于自我管理机构的做法,应以对外汇界比较了解的人员为主体进行规则的制定、相互遵守状况的检查。鼓励尽量多的从业公司加入自我管理机构,承担自我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解决投诉和提供情报的义务,并使之制度化。
    另外,在会议讨论的过程中,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现状出发,就能反映该交易性质的货币期货商品的上市运作情况作了说明。而且与会者提出了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提高交易的透明性、使交易正常化的意见。这样的金融商品上市时,目前看还存在着如何确保流动性及成本等问题,有关人员正在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
    本次会议基于上述报告,期待着通过法规的制定和交易所上市商品产生的影响,使外汇相关交金融商品交易能够成为国民资产运用的一个环节,得到健康的发展。
汇市相信刻苦的研究,不相信勤奋的工作
发表于 2004-10-9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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