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days 发表于 2012-5-31 09:11

大家早上好,昨日战绩还不错,在12435公里处临时抓了一些俘虏回来,目前仍然关在我的坦克车上面

小索 发表于 2012-5-31 09:24

大家早上好,昨日战绩还不错,在12435公里处临时抓了一些俘虏回来,目前仍然关在我的坦克车上面
49days 发表于 2012-5-31 09:11 http://www.y2.cn/images/common/back.gif


    只给您两天时间完成既定目标,并快速撤回126一线

哥们    跑到人家的老窝里枪决您的俘虏,是为了示威还是挑衅哈:huh:

fx11088 发表于 2012-5-31 09:40

各位军官们早!1.21有戏啊哈~{:1_97:}

曼利 发表于 2012-5-31 09:50

回复 813# 小索


    :oh: :huh: :des:

C0939 发表于 2012-5-31 10:27

{:1_97:}槍決俘虜,49還挺有趣 ,不妨沿途分批解決,路途遙遠,怕地震 :)

49days 发表于 2012-5-31 13:14

小索(K线之声):谢谢少将的指示,2天内会将任务完成;在这里,除了报告,通知,就是接获指示,没有其他,报告完毕,少将。

C0939:是,沿途分批解決,路途遙遠,怕地震,谢谢,收到。

小索 发表于 2012-5-31 13:33

小索(K线之声):谢谢少将的指示,2天内会将任务完成;在这里,除了报告,通知,就是接获指示,没有其他,报 ...
49days 发表于 2012-5-31 13:14 http://www.y2.cn/images/common/back.gif


《日内瓦公约》--战俘待遇

第三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huh:

C0939 发表于 2012-5-31 13:40

:):D

fx11088 发表于 2012-5-31 14:05

{:1_97:} 收到!少将
C中尉,短多没啊:han:
49中校,咖啡时间到~:huh:

淘涛 发表于 2012-5-31 16:17

:huh::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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